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书
申请人:夏楚辉。
审查请求:
对《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标字〔2014〕265号)进行审查并建议由制定机关自行修改。
事实和理由: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4月24日印发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商标字〔2014〕265号)(下称“省局转发通知”)。“省局转发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由驰名商标所有人住所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目前全省各地工商局已经按此通知执行并引发异议。申请人认为“省局转发通知”存在下列问题:
一、“省局转发通知”超越了“总局通知”的精神。
“总局通知”第三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总局通知”的这一规定,仅限于规定统一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的违法行为,由驰名商标持有人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工商局处理。但“省局转发通知”则超越了“总局通知”中的这一规定,一方面是把总局关于生产者造成的驰名商标标识违法责任的规定无限扩大到户外广告等所有涉及驰名商标的市场行为,同时又把其他违法当事人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违法责任都一并算到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头上,以非法免除驰名商标其他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省局转发通知”凌驾于国家《商标法》之上。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公开、公正、公平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和第五十三条不是仅仅限于针对驰名商标持有人,而是针对宣传驰名商标的所有违法行为和所有参与的违法当事人。
在现实中,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既有商标持有人实施的行为,又有其他参与违法行为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甚至还有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而擅自实施违法行为的其他经营者。所以,“省局转发通知”既有可能冤屈了商标持有人,又放任了实际上的其他违法当事人,导致违法行为无法得到及时公正的查处,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商标法》的立法本意。
三、“省局转发通知”与《广告法》相抵触。
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中的行为,不仅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同时也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这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不仅有广告主,还有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等。《广告法》对违反此项规定的各个违法当事人都设定了同样的罚则。而“省局转发通知”竟然免除了驰名商标持有人以外所有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后果已经显现。
综上所述,“省局转发通知”的部分条款明显的不符合“总局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了《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应当依据第二十条等规定处理。为此,申请人依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等规定提出审查建议,请求依法审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此致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申请人:夏楚辉
2014年7月21日
附:1、建议修改“省局转发通知”条款;
2、粤工商标字〔2014〕265号文件。
附件1、建议修改“省局转发通知”条款
原条款: |
建议修改为: |
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标注了“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于2014年5月1日前离开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领域的,不予处罚。 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驰名商标违法行为),由驰名商标所有人住所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查处情况,请在结案后三十日内上报省局。 |
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标注了“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于2014年5月1日前离开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领域的,不予处罚。 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驰名商标违法行为),由驰名商标所有人住所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在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及异地违法行为人的,应及时将线索向异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查处情况,请在结案后三十日内上报省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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